阅读前言
在上篇中,我们探讨了股权转让的开端与限制。当交易双方达成合意,签署合同,故事才刚刚开始。从一纸协议到最终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名正言顺”,其间充满了变数与风险。如何认定“同等条件”?何时才算真正取得股东资格?原股东能否“金蝉脱壳”?下篇将聚焦于股权转让的履行与交割环节,为您揭示其中的关键风险与应对之道。
四、穿透“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较量
“同等条件”是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其认定直接关系到其他股东能否成功“拦截”外部受让人。法院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股权数量:必须是对同一笔、不可分割的股权行使权利。
●案例索引:
股东甲向乙转让20%股权,股东丙主张仅就其中10%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这改变了交易的实质性内容,不构成“同等条件”。
2.转让价格:以转让人与外部第三人约定的真实价格为标准。若双方恶意串通、虚报高价,其他股东有权以实际转让价格作为行权依据。
3.支付方式与期限:包括付款节奏、支付工具等。
4.其他合同条款:如违约金、从给付义务(如提供商业机会、资源)等。
五、权利落地的里程碑:股权变更的时间节点
明确股权何时发生变更,对于确定股东权利起算、风险承担至关重要。
●核心时点: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受让人即可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程序步骤:转让人、受让人应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如需,应一并请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救济途径: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转让人、受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重要提示:工商变更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而非股权的设权依据。未办理变更登记,通常不构成受让人解除合同的理由,除非合同明确将此约定为解除条件。
●案例索引:
某公司已支付大部分款项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虽未完成工商变更,但法院认为其已取得股东资格,合同目的并未根本落空,故不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请求。
六、风险与责任的延伸:特殊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1.股权转让与善意取得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实际出资人可依据以下路径维权:
●受让人善意:若受让人不知代持关系、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完成变更登记,则终局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侵权赔偿。
●受让人恶意:若受让人明知代持关系,则不构成善意取得,股权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分期付款股权转让不适用“消费者式”解除权
《民法典》中关于分期付款买卖的解除规则,旨在保护消费者,不适用于股权转让。
●核心原因:股权转让涉及公司人合性与治理稳定,且股权始终存在于公司,不涉及标的物交付后的价款回收风险问题。一旦完成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变更,贸然解除合同将严重破坏交易安全。
●案例索引:
受让人虽逾期支付款项,但法院认为股权已过户且其已参与经营,出于维护公司稳定性的考虑,不支持转让人解除合同。
3.认缴制下的“责任追究”:原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原股东原则上享有期限利益。但新《公司法》及司法实践对“恶意逃债”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新法新规(2024年7月1日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未缴纳的,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旧法实践(2024年7月1日前):若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存在恶意,则需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恶意判断标准:
●转让时机:是否在公司债务产生后且清偿困难时转让。
●转让对价:是否无偿或明显低价。
●受让人情况:受让人是否缺乏出资和经营能力,与原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仍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公司。
周律提醒
股权转让是一场贯穿“合意-履行-交割”全流程的系统工程。为确保交易安全顺畅,建议:
转让前:详查章程,评估限制;尽职调查,了解公司债务与股权状况。
谈判中:明确“同等条件”的所有要素;在合同中清晰约定变更登记的义务、时限与违约责任。
履行中:严格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保留送达证据;及时请求公司更新股东名册,锁定权利变更节点。
风险防范:作为受让人,需警惕代持风险与出资责任;作为转让人,若在公司负债后转让,应确保交易公允,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逃债。
唯有在法律框架内谨慎设计每一个步骤,方能确保股权转让这场复杂的“权利交接”平稳着陆,真正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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