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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 |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分析(一)
Wed Jan 11 16:49:00 CST 2023 发布人:发布人:华诚小编 下载PDF文件

作者:张慎言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4件典型案例所涉嫌的罪名分别为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

本文将分两期推送对该四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江苏省张家港市L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

2018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投案,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案情简析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L公司未取得环境评价情况下擅自建设酸洗池,已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L公司私设暗管排放废水,且酸洗废水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严重污染环境。L公司的上述行为,为日后埋下了刑事风险的隐患。

合规整改及处理

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随后该公司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并由检察机关委托的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在此之后,L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同年12月,评估小组对L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合规考察。同月,在召开公开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案例分析

第一,经营期间,L公司实施建设酸洗池、超标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其根源在公司长期忽视对《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学习。从公司治理结构看,公司内部缺少刑事合规制度和专业的合规岗位人员设置,缺少制度监督和人员监督,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第二,检察机关宣告不起诉决定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L公司虽免于刑事处罚,但仍因自身企业合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对其经营期间所侵害的法益缺乏认识,从而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第三,结合本案合规考察监督过程可以看出,如果在未发生违法行为之前,公司聘请律师对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则可以极大程度的避免刑事风险的产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二: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是上海的A公司、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至2018年,关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A、B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年,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案情简析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刑法》的规定。且涉嫌虚开的税款数额高达419余万元,已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

合规整改及处理

检察机关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2020年,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上门回访,发现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检察机关在收到涉案企业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后,又组织了合规建设回头看。经了解,涉案企业已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案例分析

第一,A、B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A、B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根本原因在于A、B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缺乏健全的刑事合规制度,缺少针对内部财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的合规监督。

第二,本案中涉案企业在开展合规建设中,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并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但倘若A、B公司将上述措施实施于尚未发生刑事风险之前,则极有可能避免本次的刑事风险。上述合规措施不仅能帮助企业防范刑事风险,且能够加强企业的法律意识,规范优化企业的经营管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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