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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表决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哪些事项必须100%股东一致同意?擅自决策可能引发巨额赔偿!周律结合实务案例,一文讲透“全体股东同意”的红线,供各位企业家收藏!
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7类法定情形
新《公司法》明确,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否则决议无效!
1、不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第59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2、不设立监事(第63条)
●简化治理结构设计,提高了效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3、召开股东会应提前15日通知(第64条)
●提高了决策效率,需要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但要关注股东会召开的程序合法性和有效性。
4、行使表决权(第65条)
●“同股不同权”的设计,这里面指的是初始的公司章程,如果后续进行章程修改进行股东表决权方式的调整,应当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5、利润分配方案(第210条)
●若章程未约定,全体股东可一致同意“定向分红”(需注意税务合规性)。
6、简易注销(第240条)
●简化了注销流程,降低了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需要全体股东承诺同意。
7、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224、227条)
●增资引入新股东或减资弥补亏损,均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财税注意:减资需同步办理税务变更,否则可能被认定偷税!
二、实务难题破解:三类争议场景
场景1:大股东擅自为关联方担保,小股东如何维权?
对策:小股东可起诉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并要求大股东赔偿损失。
场景2:部分股东拒签减资协议,如何推进?
对策:修改公司章程,提前约定“减资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需初始股东一致同意)。
场景3:认缴出资百万元却不想实缴,如何规避风险?
合规路径: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需全体股东同意),或转让未实缴股权。
三、周律提醒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周律总结了如下三步,以锁定决策安全,分别为:
章程设计:在公司章程中细化表决规则,对担保、减资等事项明确约定。
书面留痕:召开股东会必须书面通知,决议文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财税联动:重大决策同步评估税务成本(如减资需扣缴20%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对“一致决”事项的严格规定,本质是平衡大小股东利益。企业家务必重视章程设计和决策程序,避免“一人反对,全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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