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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研究 | 新《公司法》董事责任重释:股东四类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边界与风险防控
Fri Jul 25 17:21:00 CST 2025 发布人:华诚小编

阅读前言


新《公司法》彻底重构董事责任体系,将股东违规行为与董事赔偿责任深度绑定。无论在职或辞任,董事若对股东这4类行为失察、放任甚至协助,将面临巨额赔偿风险。本文逐条拆解“雷区”,助您筑牢责任防火墙。


01. 股东实缴不合规 → 董事未核查催缴即担责


责任触发点:


未核查股东是否足额、按期实缴;

发现出资瑕疵后未及时催缴(含利息);

因资本不足导致公司损失或破产。


严重后果:


董事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辞任后仍可追责。


02. 股东抽逃出资 → 董监高协助或放任即同罪


三大雷区:


直接协助(如配合过桥垫资);

明知不纠(发现抽逃未制止);

重大失察(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赔偿范围:


公司经营损失、债务违约、商誉减值等;

与股东连带清偿,且可能涉抽逃出资罪(刑事责任)


03. 股东违法分配利润 → 董事默许即赔款


违法分红三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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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避责关键:


需自证已尽审查义务(如核对财务报告、反对违法决议);

否则在违法分红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4. 股东违法减资 → 董事疏忽即赔偿


程序红线:


减资决议后10日内书面通知所有债权人(含潜在债权人);

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股东会表决程序合法。


若故意放纵,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存在重大过失(如漏通知债权人),则需按过错比例赔偿。


周律提醒


新法下董事责任已形成“行为监管-连带追责-终身风险”闭环,避险核心在于:


1、全程留痕


出资核查、催缴书面记录

分红/减资的反对意见入会议纪要


2、主动纠偏


发现股东抽逃立即要求返还

对违法决议投反对票并公示


3、离任审计


辞任时取得无责任承诺函

保存履职期间完整证据链


警示:董事责任已成“终身紧箍咒”!新法施行后,消极旁观=主动担责,唯有积极履职方能破解责任困局。


附:董事责任追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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