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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清算,股东并非无条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Tue Mar 23 11:50:00 CST 2021 发布人:华诚小编

公司不清算,股东并非无条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雪爽律师团队 华诚律师事务所


公司经营过程中,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存续周期短、经营不善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后,有的公司对现状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导致产生了所谓的“僵尸公司”。这样的公司对外欠付了一定的债务,债权人在实现债权上存在很大的困难,于是诞生了职业债权人,他们以强制清算之诉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小股东不实际经营公司,也不掌握公司财务账册等主要文件,那么他们是否需要履行作为股东的清算责任呢?


以案说法

作为小股东而言,在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也不会直接管理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因此如果公司大股东不及时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小股东直接启动清算程序客观上会存在一定的障碍。


对此,2019年7月3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九民纪要》)中指出,在认定此类问题时,首先需要准确界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九民纪要》强调,“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基于这个理解,以下2种情形,就不算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1、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

例如,请求其他股东组成清算组,但被拒绝的;股东已经聘请了律师,签订了协议,代为处理清算事宜,但未能清算的。

(2019)浙民申4266号案例中,法院考虑到股东已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已向法院另行提出了强制清算申请,据此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020)最高法民申5659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科技园公司作为电力电子公司持股5%的股东,没有证据显示其选派人员担任电力电子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亦没有证据显示其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原审判决据此认定科技园公司不具有能够履行清算义务而拒绝或拖延清算从而导致电力电子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的过错行为,进而驳回凯奇公司要求科技园公司对电力电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


《九民纪要》认为,要分析“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假如没有因果关系,股东也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前出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就可以认定消极不作为的行为与无法清算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018)苏01民终10179号案例中,南京中级法院认为,“在南京六合区法院受理了港中旅南京公司对恒鑫隆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刘波、彭彪虽未能提供恒鑫隆公司的全部财务资料,导致清算组无法对恒鑫隆公司全面清算,但二人未能提供全部财务资料的原因系恒鑫隆公司的财务资料于2010年4月9日曾被盗,刘波对此已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港中旅南京公司现无证据证明刘波、彭彪等人故意制造被盗事故,刘波、彭彪对财务账册被盗不具有可归责性,故不能全面清算的原因并非因刘波、彭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所导致,港中旅南京公司对恒鑫隆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与刘波、彭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因果联系可以不承担清算赔偿责任,但相关举证责任应当由清算义务人承担。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0号案例中,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供多份法院裁判文书、审计报告、破产清算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案件的执行情况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属的破产的科教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便已经债务缠身、资不抵债、歇业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其是否履行清算和保管义务与债权人未获得清偿的债权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


《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了股东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确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应以该债权确定,公司不能清偿为前提。而且,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本质上只是一种补充责任,应当以债务人公司的财产作为第一顺位主张权利。


股东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从公司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根据往常的实践做法,一般是公司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作出无法清算的裁定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实务指引


小股东应如何规避相应的风险:

1、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公司股东应积极履行应尽的清算义务,并保存好相关证据,降低自身被债权人追究责任的风险;

2、最好不要做挂名股东,如果实在没办法必须做挂名股东,建议要求持有股份尽量低,注册资本尽量少。签订借名持股协议,要求必须实缴注册资本且不得抽逃;

3、谨慎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股东,聘请专业律师写好股东合作协议或章程,明确约定小股东的权利和解散公司的事项;

4、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规定公司或控股股东有按期向公司所有股东提交财务报表的义务,并明确约定每位股东的知情权行使条件和公司的配合义务;

5、密切关注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定期行使股东知情权,必要时委托专业的律师、会计师查阅财务账册;

6、要设法掌控、保管好公司的财务账册、主要资产和重要文件。


对债权人的风险提示:

当公司被违法注销,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关注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勤勉地履行了清算义务,是否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以提升自身债权受偿的机率,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还应关注时效问题,需关注公司“法定清算事由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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