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宁 高级合伙人
沈德辰 律师
许雪玲 实习生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日跨国婚姻数量日益增多,与之相伴的跨国离婚案件也日益复杂。当一对涉及中国与日本的夫妻决定离婚时,首要问题就是:应该在哪一国解决并提起离婚诉讼?这不仅关乎诉讼的便利性,更直接影响法律适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安排,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本文将根据我团队的办案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梳理中日跨国离婚中起诉地的选择依据与实务策略。
01中日离婚的核心三问
1.1 哪国法院有管辖权?
跨国离婚的首要问题是法院是否具有国际管辖权。在涉外离婚诉讼中,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需综合判断婚姻登记地、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以及主要动产,不动产位于何地等因素。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若当事人是在中国登记结婚并定居国外,或者是在国外登记结婚并定居国外,原则上应由婚姻缔结地或定居国法院审理。但当定居国法院以“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时,中国法院可作为替代法院取得管辖权。若当事人是在中国登记结婚并定居国外,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若是在国外登记结婚并定居国外,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其次,根据第十五条,若中国公民夫妻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则无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一方居住地的法院均有权受理;即便国外一方向定居地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亦享有管辖权。第十六条则规定,若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都在国外居住但尚未定居,离婚诉讼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十七条则专门针对双方均在国外,仅涉及国内财产分割的情形,明确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也就是说需要结合婚姻登记地、居住地、定居状态和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初步判断是否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日本,关于国际离婚案件是否由日本法院管辖,依据《人事訴訟法》第3条之2第1项相关规定。法院将从以下几种情形判断是否具备国际裁判管辖权:
第一,若被告在日本国内有住所或居所,即使其国籍非日本,亦构成管辖基础(第1号)。
第二,若当事人双方均为日本国籍,也可直接在日本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5号)。
第三,当原告住所位于日本国内,且与被告曾在日本有共同居住地时,则日本法院可基于“共同生活地”的连结性取得管辖权(第6号)。第四,当原告住所地在日本,而被告下落不明,且其原住所国无法对婚姻关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时,或其他若为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性衡平、保障程序正义与迅速审理之目的,日本法院亦可依据“特别情况”认定具有管辖权(第7号)。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在日本有住所,或双方均为日本籍,即可在日本起诉。
1.2 适用哪国法律
在中国,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中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第24条规定,可以由夫妻双方选择适用任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日本则依据《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27条,夫妻离婚适用的法律顺序为:1)夫妻共同国籍法;2)共同经常居住地法;3)与夫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但只要夫妻一方为在日本具有经常居所地的日本人,离婚案件仍应适用日本法律(第27条但书)。
1.3 判决跨境承认与执行的可行性
由于中日之间尚未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跨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需依据本国法律和“互惠关系”原则。所谓互惠,是指一国法院仅在本国判决可在对方国家以对等条件被承认的前提下,才承认该国法院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8条,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可由当事人向中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或由外国法院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提出请求。第299条规定了法院承认外国判决的条件,包括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第300条列明若干拒绝承认的情形,如无合法管辖、程序不公、欺诈、已有重复判决等。第301条进一步说明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情形,例如与案件无实际联系、违反专属管辖规则或当事人协议。
综上,外国判决在中国可有条件被承认执行,但须满足严格审查,且在中日尚无条约基础下,是否具互惠关系为核心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判断两国之间是否具备互惠关系,须以对方国家曾实际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为依据。由于目前尚无日本承认中国判决的判例,因而得出结论中国尚不认为与日本之间已建立互惠关系。
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外国判决的承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合法裁判权、正当送达、未违反日本公共秩序、存在互惠关系。对金钱给付义务(如赔偿、分割财产、抚养费),欧美及韩国等国判决一般能在日本执行,因其具备互惠关系;但中国、印度和东南亚部分国家通常会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8条4号--相互保証主義为由,拒绝承认该中方的判决。不过,关于离婚及亲权问题,对于“法院判决的离婚”,关于婚姻是否存续几乎所有国家都会予以承认并完成登记。因此,可以认为:在涉及离婚判决中,“承认离婚本身”与“指定亲权”这两个部分,几乎在世界各国都构成互惠承认的内容。
02日本 vs 中国:离婚程序对比
2.1 日本离婚程序
日本的离婚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和裁判离婚。其中,最常见的是协议离婚,约占全部离婚案件的九成以上。夫妻双方填写“离婚届”,提交至役所(市区町村政府),无需法院介入即可完成离婚。
若存在财产争议或抚养纠纷,或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必须经由家庭裁判所进行调解离婚(調停離婚)。调解为强制前置程序,调解失败后方可提起裁判离婚,由法官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并处理相关争议。
2.2 中国离婚程序
中国的离婚方式分为两类: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由夫妻双方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提交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冷静期为30天,从民政局收到离婚申请的次日起。冷静期内双方中任意一方可以单方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内没有撤回申请,双方需在30天内亲自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否则离婚申请自动失效。
若双方未登记婚姻或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财产、子女抚养存在分歧,则需提起诉讼离婚。中国法院对是否“感情破裂”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初次起诉离婚时,如无明显证据,法院可能不判离。
2.3 周期对比
日本协议离婚提交材料(离婚申请书)完整时,通常当天或几日内可完成离婚登记,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期限,否则提交离婚申请书并无时间限制。进入法院程序,调解离婚通常需6-8个月,若进入裁判程序,整体周期可达一年半以上。
中国协议离婚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冷静期期满30日内办理完结,但需要注意若冷静期期满30日内未办理,则需要重新经过30日的冷静期。诉讼离婚则视法院排期与争议复杂度,一审通常需6-8个月,若进入二审则可延至1年以上。
03财产分割与抚养安排:制度差异与谈判要点
3.1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中国适用法定财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但可因子女抚养、过错等因素作出调整。
日本实务中亦采“共有制”精神,但法律未明文规定统一的“共同财产制”。实践中,婚后取得的财产(如购房、储蓄、养老金)视为共有,由法院根据双方贡献比例、抚养状况、婚姻年限等因素酌情分配。对于归属不明的夫妻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作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日本亦可通过“婚前契约”排除财产共有,法院会根据当事人协议确定归属。
3.2 子女抚养权的裁判倾向
中国法院裁判子女抚养权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基本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综合考量孩子年龄、父母抚育能力、生活环境稳定性等因素。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同时明确规定无监护权一方享有探视权。
日本《民法》第819条规定,离婚后只能指定一方作为“单独亲权人”。 亲权与监护权是在离婚时涉及子女的重要权利。亲权是指对子女财产进行管理以及对其人身进行监护(如照料和教育)的权利。监护权则是指亲权中仅涉及人身监护的部分,具体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照料其日常生活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亲权人和监护人是同一人,但在离婚时也可以分别指定。家庭裁判所在审理抚养权争议时,会重视一方是否是主要照料者(看护者)以及子女生活稳定性。子女若未满15岁,在决定亲权人时,不一定必须直接听取孩子的意见。但是,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发育情况,有时会参考孩子的意见。若为15岁以上,家庭裁判所在决定亲权人时,必须听取孩子的意见。其意见往往会被尊重,若违反孩子的意愿决定亲权人可能会比较困难。离婚时必须确定亲权人,不能在未决定亲权人的情况下离婚。离婚申请书上设有填写亲权人的栏目,若未确定亲权人,离婚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沈宁律师简介
沈宁
高级合伙人、律师
沈宁律师具有三十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是华诚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上海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涉刑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律师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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