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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动态 | 华诚代理案件入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十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28日 发布人:华诚小编

11月2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例。本场发布会是上海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32场。

发布会通报了30件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例,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涉及跨国企业、知名品牌,既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指引,也向社会传递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华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一舟律师及其团队代理的乔治•阿玛尼(Giorgio•Armani)、阿玛尼公司(GIORGIO ARMANI)诉杨某、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入选本次公布的“十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以下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产法院十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2024)》报告中对本案的详细评述:

案例二十:乔某、某尼公司与杨某、张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7713号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432号


基本案情


原告乔某是国际知名的服装设计师,另一原告系由乔某先生创建的某尼公司。两者经营的某尼品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两原告主张乔某的中文名称“乔某”及英文名称“G**”,某尼公司的中文字号“乔某”及英文字号“G**”,通过长期的经营、商业宣传,已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杨某通过伪造乔某授权,虚构其“某尼设计师”身份,从事授权他人开展所谓“某尼”加盟商的商业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被告张某通过其微博、博客对杨某为某尼设计师的虚假身份进行宣传。同时,张某通过出版杨某自传《天衣无缝》一书对其虚假身份进行宣传。两原告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杨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级合理费用共计32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张某与乔某、某尼公司具有竞争关系,且两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虚假宣传、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姓名的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两人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对杨某虚构身份、伪造授权的情况并不知情,同时基于杨某行为的欺骗性,其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杨某的虚假身份,故不应对杨某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某尼公司及乔某本人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杨某提供的授权书存在单词语法错误、样式不一、签名不同等明显瑕疵,张某作为从事服装行业多年的经营者,且受过高等教育,应当对其合作伙伴及经营资源负有审查的义务和责任。张某完全有能力进行审查或向某尼公司在国内的关联公司核实,但其非但未作审核,反而通过实施一系列宣传行为扩大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张某、杨某两人共同合作的行为造成了本案的损害后果,两人应当共同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遂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杨某虚构身份在前,张某与杨某共同利用杨某虚构身份进行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姓名、企业名称在后,两人共同合作的行为造成了本案的损害后果,故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阶段,部分商业经营者希望搭便车,通过虚假仿冒名人、知名品牌快速获取不正当利益。同业经营者对其合作伙伴所使用的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企业名称应进行审慎审查。若其不仅未加以审查,反而放任合作伙伴的仿冒行为,甚至利用合作伙伴虚假的商业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其将与仿冒者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为华诚所高级合伙人刘一舟律师,合伙人余梦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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