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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公司、赛富迪•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驳回“非喝不渴”、“SAFETY 1ST”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提起商标驳回复审案
Wed May 07 13:28:00 CST 2014 发布人:华诚小编

 可口可乐公司、赛富迪•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驳回“非喝不渴”、“SAFETY 1ST”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提起商标驳回复审案

——代理申请人可口可乐公司、赛富迪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案情简介

 

1非喝不渴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于2001723日在第32水(饮料)、有味水、矿泉水、汽水、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运动饮料、果味饮料、果汁、制饮料用制剂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非喝不渴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第ZC1981056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驳回理由是非喝不渴属于非独创性的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可口可乐公司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于2002917日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之后,认为非喝不渴在某一定程度上具有独创性;而且没有足够的原因和证据证明该商标中的中文文字已经成为用于特定商品的流行的广告用语。遂于20041011日作出复审决定,予以非喝不渴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非喝不渴商标已被核准注册。

 

2“SAFETY 1ST”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美国赛富迪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1219日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SAFETY1ST”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2001)标审() 驳字第103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驳回理由是“SAFETY1ST”意为安全第一,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赛富迪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于2001618日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之后,认为“SAFETY1ST”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遂于20046月作出复审决定,予以“SAFETY1ST”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20041128日,“SAFETY 1ST”商标被核准注册。

 

代理意见和审理结果

 

1非喝不渴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代理意见

 

在《复审理由书》中,代理人从字音、字义、字形和整体构思以及消费者消费常识和消费经验的角度分析评判,说明申请商标非喝不渴具有独创性,完全符合具有独创性的广告用语的要求,具有显著性,不仅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有效地联系到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应被授予商标专用权。

 

1)从非喝不渴的字音看

 

 “非喝不渴文字具有以下发音特色:

 

一、的巧妙谐音,易于记忆;

 

二、非喝不渴运用了押韵、对仗以及双重否定的修辞方式,读来短促有力、琅琅上口,便于消费者准确、有效地记忆。

     

因此从字音上看,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

 

2)从非喝不渴的字义看

 

非喝不渴在字义上综合、有机地运用了双重否定和双关的艺术表现方式,创造性地运用了逆反式的广告宣传艺术,用艺术手法创造了一个能为消费者所识别的独创性广告用语,具有当然的显著性。

 

3)从非喝不渴的字形看

 

非喝不渴字体为艺术化的美术字体,整体排列也配合字义,突出的工整对仗。商标整体构造活泼生动,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从而与一般字体的商标进行区分。因此从字形上看,申请商标也是具有显著性的。

 

4)从消费者的消费常识和消费倾向看

 

非喝不渴商标申请人可口可乐公司作为全球性运营的跨国大公司,其系列饮料产品风味独特、历史悠久,深受消费者的青睐。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和广告语本身就作为强有力的、有效的文化信息载体,在全球范围内传播着时尚的可口可乐文化。以独特的可口可乐风格包装、并标有独创性非喝不渴商标的新兴饮料产品,自然会深深地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从而将其与其它公司的饮料产品区别开来,其显著性不言而喻。

 

审理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之后,认为非喝不渴既不是标准的中文短语,也不是通常或日常用语,并在某一定程度上具有独创性;而且,没有足够的原因和证据证明该商标中的中文文字已经成为用于特定商品的流行的广告用语。遂于20041011日作出复审决定,予以非喝不渴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非喝不渴商标已被核准注册。

 

2“SAFETY 1ST”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代理意见

 

在《复审理由书》中,代理人从“SAFETY1ST”文字的字义、来源和注册历史等多个角度阐述分析了“SAFETY1ST”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应被授予商标专用权。

 

1)从“SAFETY1ST”的字义看

 

代理人查阅了大量相关文字资料,认为英文“SAFETY1ST”的中文含义除安全第一外,还有其他含义,并非是一个常用的广告宣传用语。

 

英文“SAFETY1ST”“SAFETY FIRST”,通常可译为安全第一,属于常用的广告宣传语,显然不具有显著性。但除此之外,它还有多种含义,比如可以解释为第一安打(棒球用语)、第一后卫(足球用语)等。在作其他含义解释时,“SAFETY1ST”并非是一个常用的广告宣传用语,具有显著性。

 

2)从“SAFETY1ST”的来源看

 “SAFETY1ST”来源于申请人赛富迪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AFETY 1ST, INC"的一部分,并非直接使用安全第一这一常用的广告宣传用语。该公司产品己在世界各地广泛使用,占据了美国50%的市场份额,并出口到了世界上60多个国家。普通消费者能够根据“SAFETY1ST”辨别出商品的来源,与其他公司的产品区别开来,因此具有显著性。

 

3)从“SAFETY1ST”的注册历史看

 

申请商标“SAFETY1ST”已于 1991 年在美国注册成功,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能够获得注册,足以说明其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审理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之后,认为“SAFETY1ST”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遂于20046月作出复审决定,予以“SAFETY1ST”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20041128日,“SAFETY 1ST”商标被核准注册。

 

代理体会和评析

有特色的广告语能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同时也能为其产品打开销路。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并不少见。其中有些广告语构思别致,具有独创性,由企业独家使用,有些还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广告语可以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对象

 

我所接受委托之后,经过初步分析认为这两个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具有显著性的广告语也可以注册为商标。为此,代理人除要求客户提供被驳商标申请的申请资料、商标局的核驳通知等文件资料外,还研究搜集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大量已通过商标局评审获得商标专用权的类似商标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1、法律依据

 

用商标法保护广告语的做法,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著作中已有阐述。其基本原则是,如果某条广告语成为识别某个特定企业的一个显著性标记,便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而获得广告语的商标专用权。而我国的商标法也没有明确排斥将广告语注册为商标。

 

2、商标注册实践

 

实践表明,广告语是可以获得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在商标注册管理实践中,商标局收到很多广告语商标注册申请案例,其中,有以普通广告语申请注册被驳回申请的,例如,以一旦拥有,别无所求申请注册在第18类箱包商品上,以追求顶峰满足享受申请注册在第34类的香烟及烟草制品,等等,这些文字属于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因此注册申请被驳回。也有因广告语具有显著性而获得注册的,例如,第1579399号注册商标蓬蓬香(喷喷香)使用于第30类的饼干、曲奇饼干、薄脆饼干商品;第1435724号注册商标好食再(实在)使用于第30类的茶、八宝粥、味精、酱油商品,等等。这些文字不是产品的常用广告用语,具有商标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可以准予注册。

 

二、显著性是广告语成为商标的基本条件

 

一个广告语要成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必须满足商标的基本条件,即该广告语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标志,商标区别功能的实现则取决于商标的显著特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商标的条款都把显著性作为商标受保护的基本条件。我国《商标法》第9条也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所以,广告语要成为商标,必须满足法律关于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要求。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说,作为商标的广告语的显著性,是指其独创性和可识别性,使广告语成为区别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广告语,就具有了显著性,可以注册为商标:

 

其一,该广告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比如使用于诺基亚手机商品上的科技,以人为本、使用于耐克运动商品上的“Just do it”等。

其二,在广告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的。例如使用于可口可乐汽水等商品上的“Always Coca-Cola及图商标。

其三,该广告语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可以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

 

具体到非喝不渴“SAFETY1ST”这两个案件,我们着重在其独创性上加以分析,说明该广告语具备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

 

三、广告语是否具备显著性的判断

 

一些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往往被认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遭驳回。一般来说,能够同时满足上述第2点中所述的独创性包含有注册商标两个条件的广告语,比较容易获准注册。而非喝不渴案的难点在于,申请商标并不包含申请人已获注册的商标,也没有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因此要使该广告语获准注册,只能以该商标文字为申请人所独创为理由,说明它并非常用的表达方式,该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

 

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代理人在准备和撰写非喝不渴商标《复审理由书》时就是紧紧抓住这个重点,从非喝不渴的字音、字义、字形和整体构思以及消费者消费常识和消费经验的角度逐点加以说明。

 

此外,申请人还列举了大量已通过商标局审查获得商标专用权的类似的以独特的广告用语商标(如肤(妇)道人家豪(好)想来蓬蓬香(喷喷香)好食再(实在))为例,有力地驳斥了商标局的错误的驳回决定,从而最终获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使可口可乐公司的非喝不渴被授予商标专用权。

 

四、具有多种含义的广告语是否具备显著性的判断

 

非喝不渴案不同,“SAFETY1ST”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当一个文字标识具有包括常用广告宣传语在内的多种含义时,要结合其来源和使用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而不宜武断地一律加以驳回。

     

代理人在准备和撰写“SAFETY1ST”商标《复审理由书》时紧紧抓住这一点,从“SAFETY1ST”的字义(具有多种含义)、来源(申请人企业名称)和注册历史(已获美国注册)等角度逐点加以说明。

 

代理人的分析有力地驳斥了商标局的错误的驳回决定,从而最终获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使赛富迪福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SAFETY1ST”被授予商标专用权。

 

 

(撰稿人:吴月琴)

(编 审:孙爱民)

 

——选自《知识产权诉讼案例与代理技巧》

华诚律师事务所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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