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征求意见稿》称,符合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如跨境购物、跨境汇款、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等,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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