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华商标协会成立三十周年。三十年来,商标领域涌现出了一系列具有标杆性、示范性和开创性的经典案例,它们在商标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值此之际,协会对过往三十年的案例进行了回顾和梳理,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形成候选案例库,经评审专家团队的严格评选,已于近日将评选出的经典案例予以公布。这三十件典型案例中包括华诚代理的“尼康”驰名跨类保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尼康”驰名跨类保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简介
本案入选201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同时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在该案中,原告拥有使用在照相机等商品上的“Nikon”和“尼康”注册商标,被告在电动车等商品上使用“尼康”“NICOM”,还将“尼康”作为企业字号,遂产生本诉。因为双方涉案商品跨度较大,所以驰名认定是本案的关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在案证据,最后认定权利标记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应给予跨类保护,遂判令被告败诉,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立即停止使用“尼康”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专家点评
本案是贯彻落实2009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起典型的驰名商标案件,法院不仅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看待,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其性质是要求法院查明事实,不构成单独的诉讼请求;更重要的是,法院在认定本案权利标记构成驰名的基础上,不仅跨类对抗了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还对抗了被告的企业名称。
(点击底部“阅读原文”可获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详情)
本案代理律师:华诚所资深高级合伙人杨军律师,高级合伙人黄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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